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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高憲 陳文瑞
  從虛假訴訟的手段、所侵犯的客體等方面來看,虛假訴訟應屬於刑法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範疇,可按偽證罪、妨害作證罪等罪名定罪處罰。
  侵犯財產類罪名不能完全概括虛假訴訟的情形。虛假訴訟又稱為訴訟欺詐,從司法實踐來看,虛假訴訟不限於財產類糾紛,婚姻、收養、監護、繼承等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等非財產類糾紛中也存在提供虛假證據騙取法院判決、裁定的情形。評價財產類犯罪行為的基礎是涉案數額,因為該數額對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將虛假訴訟認定為財產類犯罪,那麼對虛假訴訟行為的評價也將建立在數額的基礎之上,而這種評價標準並不能充分體現虛假訴訟行為的危害性及危害程度。
  虛假訴訟行為侵犯的客體主要屬於妨害司法罪的範疇。虛假訴訟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資格權等,還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但從本質上看,虛假訴訟主要是通過對訴訟程序的惡意利用,從而達到侵犯財產等非法目的,不僅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因此,在虛假訴訟侵犯的客體中,侵犯財產權、資格權等其他權利與妨害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相比,是一般與特殊、偶然與必然、次要與主要的關係,所以,認定虛假訴訟行為侵犯的客體應體現其特殊性、必然性和主要性特點,將虛假訴訟歸入妨害司法罪中。
  虛假訴訟歸入妨害司法罪是國內外刑事司法的共同指向。最高檢《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中規定,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法院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2014年9月25日,最高檢通報檢察機關貫徹執行修改後民訴法有關情況新聞發佈會上明確表示,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和司法秩序。可見,最高檢兩次回應都指明瞭虛假訴訟屬於妨害司法罪的範疇。另外,域外大多數國家都將虛假訴訟規定在妨害司法罪中,所以,將虛假訴訟納入妨害司法罪中,是符合刑法發展趨勢的。
  (作者單位:河北省大名縣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屬於妨害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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